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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合同一般條款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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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定義
          1.1 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1)“業主”指在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的當事人及其取得該當事人的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采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3項中指明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采購、監督和支付的范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后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該事人的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工程師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讓人。
          (4)“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工程師,并在第一部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提及為工程師人的,或由業主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師職權的人。
          (5)“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復雜的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并包括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人員。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施)。
          (11)“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12)“設施”指定于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成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包括臨時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為施工工程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注明的將構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1.2 標題和旁注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注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中也不應加以考慮。
          1.3 注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資格的任何組織。
          1.4 單數和復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復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并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扣留或延誤。  第二章 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
          2.1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下列(4)(i)和(4)(ii)條外,工程師在向承包人發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動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技術上的認可和一般性的批準:
          (1)根據第4款,批準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44款項下的工程延期;
          (4)根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準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 工程師代表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向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 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并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工程師代表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批準不影響工程師不批準這種工、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給予的通知有疑問,其可以向工程師詢問,工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 助理的任命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示,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為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 書面指令
          由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種原因,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后,由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被視為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拒絕,這一指令應視為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
          2.6 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滿意或批準,或
          (c)決定價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
          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并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斷的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準,價值的確定或采取的行動均應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第三章 轉讓和分包
          3 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盡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業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
          (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他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何義務,并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中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征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
          (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后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第四章 合同文件
          5.1 語言(一種或幾種)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語擬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的那種語言是英語,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幾份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并對此向承包人發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文件應按以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款第二部分;
          (e)合同條款第一部分;
          (f)技術規范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的技術規范。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范。
          (g)圖紙的合成資料;
          (1)標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釋。
          (3)圖解顯示;以及
          (h)已報價的工程數量表。
          6.1 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兩套復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則應自行提供,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師批準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范及其他由業主或工程師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責任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退還工程師。
          承包人就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經工程師批準的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復制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復制件在內。另外,如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圖紙、規范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 一套圖紙應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 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說明。
          6.4 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款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 承包人末提供圖紙
          如果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師將在作出有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 補充圖紙和指令
          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受其約束。
          7.2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并表示滿意所必需的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后永久性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永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由工程師批準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 批準不影響責任
          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第五章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 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并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為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為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并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并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范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一般還應認為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復制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復制(印)件。
          12.1 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采取的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 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 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后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征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準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后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并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 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權的、經工程師批準的(工程可以隨時撤換)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準,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后,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師批準的代表。
          15.2 語言通暢
          如果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和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督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一定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 承包人的雇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壯工。
          16.2 當地的雇員
          鼓勵承包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雇用非熟練工人,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圍內,雇用熟練工人。
          16.3 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雇 
          工程師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工程師認為其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工程師的批準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 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
          (c)為完成上述任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務。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為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于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水準、基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 鉆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鉆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據第51款規定除非有關此工程的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工程師均應為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 環境安全、保衛和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人身事故,及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師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并維修所有照明、護欄、圍墻、警告標志及守衛設施,及
          (c)采取一切合現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 業主的責任
          如果業主根據第3l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對于這些工程,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 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接收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收全部工程后,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規定:
          (a)如果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包人應從發出接收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 維修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所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或損壞,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費用維修工程,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壞負責。
          20.3 因業主風險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由于第20.4款中規定的任何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而引起損失或損時,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維修損失或損壞,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或損害的情況下,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 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為: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燒廢料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核成分爆發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飛行物產生的沖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員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業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損壞,除非這種占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于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預見,或
          (2)能合理預見,但他即不能:
          21.1 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進行保險;
          (b)對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條件的第二部分所規定的百分比額外金額,以彌補由于補求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于承包人的設備和其它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現場上重置。
          (d)對上述(a)、(b)和(c)項的保險應以同于支付貨幣的幣種和比例投保,以便在發生損壞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相應的貨幣和比例的賠償。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保險費收據核實支付。
          21.2 保險范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并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發出了接收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
          (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責任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或損壞。
          21.3 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20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 保險外情況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22.1 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維修缺陷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 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于業主、其代理人、雇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啟用的)的為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雇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臺理的考慮。
          22.3 業主的保障
          業主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屑于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 第三方保險(包括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在不限于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除工程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 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所規定的數額,但對于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3.3 交叉責任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項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被分別保險的承包人和業主的均適用。
          24.1 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的賠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雇員的行為及錯誤造成的。承包人應保障并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損失的賠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收費與其他開支。
          24.2 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雇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并持續這種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廖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 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生效的證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
          (b)開工后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工程師。保險單位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準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準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 完備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范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 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為這些保險生效并支付應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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