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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羅的海白海標準定期租船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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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碼代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地點)簽訂  船舶說明:茲有_________輪,登記總噸_________噸,登記凈噸_________噸,屬于_________級,指示馬力為_________匹,夏季載重_________噸(包括燃料,貯存物,伙食與鍋爐用水),根據造船師之計劃,除_________噸之燃料艙外,尚有_________立方尺之袋裝或散裝容積,在天氣良好和水面平靜的情況下,滿載航行每小時可跑約_____________浬,耗用最好的威爾斯煤約_________噸,或燃原料油_________噸。本輪現正航行。本船東______________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_,于本日達成下列協議:  注:
          1.因期租船的經營由租船人負責,故對船舶的性能和是否適合于航行的范圍和裝運的貨物,否則就會給經營帶來困難,并增加經營成本。
          2.船級是表示船舶的質量,最高級為100ai。
          3.夏季載重噸,海洋上的氣候,對航海來說,只有夏季和冬季之分。夏季時期和區域。海洋氣候比較平和,故載重噸比冬季高。
          4.袋裝與散裝容積:兩者都是指船艙的容積。因船艙內有龍骨,袋裝貨物不能填滿其空隙,故袋裝容積比散裝容積小,一般小5%至10%。  第一條 租賃時間:船東愿意出租,租船人愿意租用本輪共計_________日歷月(calendar months),從交船并由租船人使用之時起計算。交船必須在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或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2時進行(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不得交船)。
          交船港口:本輪應按租船人之指示,在船舶能安全并保持浮泊之_________泊位交船。本船必須適于載運一般的貨物。
          交船時間:本輪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就緒。
          注:租賃時間可規定縮短或延長若干天,由租船人選擇,這樣就更靈活。  第二條 航行及裝貨范圍
          本輪僅能用于合法的貿易并裝運合法的貨物,航行于優良和安全的港口之間或能使本輪安全并保持浮泊之處。航行范圍如下:
          本輪不得運載性畜、有害、易燃或危險品(如酸類、炸藥、炭化鈣、鐵矽、石油精、汽油、焦油及其任何制品)。
          注:如需裝運性畜和危險品,則應將最后一段劃掉。  第三條 船東供應事項
          在本輪的服務期內,船東應負責船員的伙食、薪金、各層甲板與機器房內的備品,船舶保險,并保持船身與機件通盤有效。
          船東應于每一貨艙供應絞車工一人,如需增加絞車工,或裝卸工人拒絕或不許與船員一同工作時,租船人應供應岸上合格之絞車工,并負擔其費用。  第四條 租船人供應事項
          租船人應負責供應燃煤(包括廚房用煤)、燃油、鍋爐所用的淡水、負擔港務費、引水費(不論是否強制執行)、運河舵手費、駁艇費、照明費、拖輪費、領事費(屬船長船員和水手者除外)、運河稅、船塢稅、其他稅款和什費、交還船港口的船塢費、碼頭稅、噸稅(交船前和還船后載運貨物所發生的費用除外)、代理費、傭金、裝船、平艙、理艙費(包括墊隔艙所需的板蓆,船上已有者除外)、卸貨費、過磅費、理貨費、交貨費、驗艙費和執行此項工作人員的正常伙食費、因檢疫所引起的捐稅和什費、停留費(包括貨物的熏蒸和消毒費)。
          裝卸作業中所需的特殊繩索、吊具、絞盤以及因港口慣例所需的特殊設備(如特殊繩索、大纜、鐵鏈等)均由租船人供應。船上應供應絞車、吊桿和足以吊起兩噸重的普通絞盤。
          注:
          1.租船人為避免負擔不合理的費用,可在上段的后面加“因船方的責任而進入某港所引起的費用均由船東負擔”一句。
          2.船員所用的長行艇費由船東負擔。鍋爐所用的淡水和船員所吃的淡水都放在一起,所以淡水費一般都由租船人負擔三分之二,船東負擔三分之一。  第五條 燃料
          租船人在交船港,船東在還船港,應接受在燃料艙中所貯存之燃煤或燃料油,并按該港口的時價將燃料款付給對方。本輪在交船和還船時,燃料艙中所貯存的燃煤或燃料油不得少于_________噸和不得超過_________噸。
          注:規定一定的燃料貯存,主要是在交還船后能使船舶立刻航行。  第六條 租金與支付
          從第一條所規定交船時間開始至將船還給船東時止,租船人應每30天支付租金_________________。
          租金每30天支付一次,以_________幣現金無折扣預付。
          如租金發生缺欠,船東有權不顧任何抗議和法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將船從為租船人的服務中撤回,并且不影響在本合同下船東對租船人的索賠權。  第七條 還船
          本合同期滿,租船人應按接船時同樣的良好情況(自然損耗除外)將船還給船東。還船應在平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和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2時在租船人所選擇的港口進行。星期天和法定假日不得還船。
          租船人應最遲于10天前明確通知船東還船的港口和還船的日期。如本輪被命執行最后的一個航次可能超過租用的時間時,租船人可用本輪完成該航次,但須合理估計超過的時間。超過本合同所規定的時間,租船人應按市場費率支付租金,市場費率高于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亦不例外。
          注:在還船時,如有超出自然損耗的損壞,租船人應負責賠償。所以交還船手續特別重要,必須慎重辦理。  第八條 載貨容積
          除留出適當足夠之容積,作為船長、船員、水手、繩索、服物、家俱、伙食和其他儲備之用外,全船所有的載貨容積(包括甲板上的法定容積),均歸租船人使用。  第九條 船長
          船長應以最大努力執行一切航行,并取得船員按例之效勞。船長在職務上,代理上和其他它排上應聽租船人的命令。船長、船員或代理人在簽發提單、其他證件,或按租船人的指示,對本船的文件或裝載過量等方面的不規則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效果與責任,均由租船人負責并賠付給船東。貨物短少、摻雜、標記、件數不清和因裝載不良使貨物受損而引起的索賠,船東概不負責。
          如租船人有理由不滿意船長、船員和輪機長的行為,船東于接到租船人的申請書后,應立即進行調查,如屬實并有必要,船東應改變其任命。
          注:因船長、船員和輪機長仍屬船東的雇員,船舶經營好壞,與其關系不大,所以有些船長、船員和輪機長未能很好地為租船人服務。我們,作為租船人應密切注意其行為,必要時,應提出確切的書面材料要求船東更換。這是租船人的一項權利。  第十條 方向與航海日志
          租船人應給船長一切航行指示。船長和輪機長應正確和完整地填寫航海日志,并提供給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查閱。  第十一條 租金停付
          1.倘本輪因:進干塢或為保持船舶的效能而采取其他辦法;人員或船東對備品供應不足;機器損壞;船殼受損或其他事故,致使本輪不能航行并連續在24小時以上,從此時起,至恢復航行時止,租船人即停付租金,已預付之租金應予調整。
          2.倘本輪因氣候險惡,被迫進港和拋錨,駛入淺水港或河流或有沙洲之港口,或使所載的貨物遭遇事故,致使本輪發生停滯,該停滯以及因停滯所引起的費用,即使屬于船東雇員之疏忽所致或部分責任屬于船東雇員之疏忽,亦均由租船人負責。
          注:租船人對船舶停航的原因和停航復航的時間,必須確切掌握。另為了防止船東或其雇員以這條作籍口,隨便使船離開正常航線,應爭取在本條后面加上:“如船在航程中因事故離開原航線,從離開原航線時起至回到原航線時止,租金停付”。  第十二條 清洗鍋爐
          清洗鍋爐,應盡可能在船舶服務時間內進行,如不可能,租船人應給船東必要的清洗鍋爐的時間。如本輪船清洗鍋爐的時間超過48小時,則從開始清洗時起至再準備好航行時止,租金停付。  第十三條 責任與豁免
          因船東或其代理人對本輪的海質注意不夠或船東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個人在航程中的疏忽及失職行為,致造成延遲交船,延遲合同的有效期限和船上貨物的滅失與損壞,船東均應負責。對于其他損失或延遲,不論其性質如何,原因如何,即使是船東雇員的疏忽行為所造成者,船東均不負責。因罷工、停工或拘禁(包括船長、船員和水手)所引起的滅失與損壞,不論部分或全部,船東亦不負責。
          對于因裝運違犯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因燃料儲備,裝貨、理艙、卸貨的不當或疏忽,致使本輪或船東的利益遭到滅失或損害,不論全部或部分,均由租船人負責。  第十四條 墊款
          在需要時,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應為船長墊付本輪在任何港口所需的雜項開支,僅收年利百分之六。此項墊款可在租金內扣除。  第十五條 不能駛往港口
          本輪不得被命前往或駛入:
          1.有熱病和傳染病流行或船長、船員、水手在法律上不允許隨船前往之處;
          2.任何被冰封凍之處;或在本輪到達時因冰凍之故,燈塔、燈船、航標、浮標.已撤銷之處;或因冰凍之故,本輪不能到達之處;或裝卸貨物完畢后,有不能開出的危險之處。本輪無破冰航行的義務。如因冰凍,船長認為停留在裝港或卸港中,有使本輪被冰封致損之危險時,船長有權將船開往另一未被冰封之處,以候租船人的新指示。
          如因上述原因事先未能預料到之一切延遲,均由租船人負責。  第十六條 船舶失蹤
          倘本輪失蹤,從失蹤之日起停付租金。如失蹤之日無法查明,則從船上最后一次報告之日起至估計本輪到達目的港時止,租金折半支付。已預付之租金應予調整。  第十七條 加班
          如需要時,本輪應日夜工作。船員和水手的超時工作加班費,應按本輪規定的時間和費率,由租船人償付給船東。  第十八條 留置權
          在本合同下,船東為了索賠,對貨物和屬于期租人的附屬運費及任何提單運費有留置權。租船人替船東墊付的款項未得到償還時,對本輪有留置權。  第十九條 救助
          救助他船所得救助費,除去船長、船員應得的部分以及一切合法的和其他費用(包括租船人在救助時間內對租金的損失、船舶因救助受損的修理費和損耗的燃料等)開支外,其余部分由船東與租船人均分。船東為了救助他船所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費用,租船人應予同意。  第二十條 轉租
          租船人經適當通知船東后,有權將本輪轉租,但原租船人仍應對本合同及船東負責。  第二十一條 戰爭
          1.未征得船東同意,本輪不得被命前往或繼續前往下列地區,有戰爭行動、戰爭、兵端、類似戰爭之行動、海盜、敵對行動并因此引起任何個人、團體、國家、革命、內戰、民變或國際公法的干涉,致使本輪、其他船只或貨物有遭遇危險之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本輪受法律制裁并因此引起風險和刑罰;不得用本輪裝運有使本輪遭到交戰國、團體、任何政府或流治者扣押、處罰或其他干涉的貨物。
          2.如本輪接近、被帶或被命前往上述地區,或因任何原因遭受上述之風險,則:
          (1)船東在自認為適合之條件下,對任何因此似將發生之風險,將本輪與租金進行保險,租船人見票后應即將保險費償還給船東;
          (2)雖有第十一條的規定,但因船長、船只和水手失蹤,減少或水手拒絕前往上述地區或遭受上述風險而造成的時間損失,租船人仍須支付租金。
          3.因甲項所述之情況或在此類情況存在之期間,使船長、船員和水手之薪金、伙食費、甲板和機艙之儲備物與保險費有所增加,其增加的數目應列入租金中,船東提出此項費用的賬單后(該項賬單應按月開列),租船人應即支付。
          4.本輪有權遵守船旗國政府或船旗國政府授權的其他政府,任何個人(或團體)或在本輪兵險條件下有權發布命令的委員會或個人對本輪的開航,到達,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等方面所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5.如本輪船旗國發生戰爭、類似戰爭之行動、革命或民變時,除非另有協定,船東與租船人均可取消本合同,租船人應將本輪在目的港交還船東,如因甲項原因不能到達目的港時,則由船東選擇,附近之安全港口,將船上一切貨物卸完后交還船東。
          6.如本輪遵守本條規定,所產生的任何已了或未了事項,均不得被視為過失。  
          注:本條保乙、丙兩項所列的額外增加的費用,應在簽訂合同加以明確,為保額、保險費率和船長、船員、水手的薪金和伙食費增加百分之幾(一般不超過船員薪金的50%),以免事后發生糾紛。  第二十二條 取消
          如本輪不能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船,租船人有權取消本合同。
          如本輪不能在取消合同日交船,租船人應于接到此項通知后48小時內宣布取消合同抑或接受延期交船。  第二十三條 仲裁
          如雙方對本合同發生爭執,應在倫敦(或經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進行仲裁。船東和租船人各指定仲裁人一人,如兩方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時,再由兩方仲裁人另指定一公斷人。仲裁人或公斷人之判決為最后的判決,雙方均應遵守。  第二十四條 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應按1950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解決。租金部分不分擔共同海損。  第二十五條 傭金
          船東應按所得租金的百分之_________作為傭金付給_________。此項傭金不得少于經紀人的實際開支和工作的合理報酬。如因任何一方違犯合同,致使租金未全部支付,負責一方應賠付經紀人之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本合同,船東應支付經紀人之傭金,但此項傭金之總數不得超過一個租金之經紀費。  統一定期租船合同共25條,如有補充,應在第廿五條后面寫明第_________條至第_________條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增加的內容一般有如下幾條:  第二十六條 租船人可派一或二個代表駐在船上,隨船同行并視察本輪是否以最快速度航90該代表在供給和伙食方面與船長享受同等待遇。租船人每天要支付費用20先令(不包括酒費)。  第二十七條 租船人應隨時以書信或電報給船長必要的命令和航行指示。船長應向租船人或其代理提供完整無誤的航行記錄,如需要時,應向租船人或其代理提供載有航線,航速和燃料消耗的真實的航海日志付本。  第二十八條 船東應根據其與供油者之間的加油合同安排加油,并墊付油款以及因加油發生的一切費用于每次加油后,租船人應即將船東墊付的費用(包括港口費、跨線費和與加油有關的其他費用)匯給船東。如船東未在區域內的主要加油港口安排加油時,租船人有權取消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 如爆發牽涉到任何強國的戰爭,雙方均可取銷本合同。  第三十條 航運商會兵險條款第1.2.3條、新杰森條款和兩船互撞條款應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租船人在本合同下所簽發的一切提單均包含新杰森條款和兩船互撞條款。  航運商會兵險條款第1.2.3條(the chamber of shipping warrisk clausel/3)
          1.對任何被封鎖的港口及船長或船東經過慎重考慮認為有危險不能駛入或到達的港口,不能要求船長或船東簽發提單或承擔簽發提單的義務。
          2.甲、如租船合同中規定的卸港或提單中指定的卸港被封鎖,或;
            乙、如因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騷亂、革命或國際法的干涉致使:
          (1)船長或船東經過慎重考慮認為有危險或禁止駛入或不能前往卸港。
          (2)船長或船東經慎重考慮認為有危險或不可能到達的卸港。
          因上述情況的影響,應根據租船人的指示,將全部貨物或部分貨物在原定卸港以外的其他安全港口卸下(新的卸港應不是被封鎖的或船長或船東認為是危險的或禁止的港口),如租船人或其代理未在接到船方發出請求代替卸港通知后48小時內宣布新的卸港,船東有權將貨物卸在根據船東和船長認為安全的其他港口,并視為已履行租船合同,另應按在原定卸港或提單內所列的卸港照付運費,在此情況下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由租船人或貨主負擔,否則船東對未收運雜費的貨物有留置權。
          3.船舶有權遵守船旗國政府,其他政府和地方當局(包括代管的政府地方當局或經該政府或地方當局授權的任何人員或在船舶兵險保險條件上有權發布或指示的任何組織或個人)對船舶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面、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所發布的命令和指示。
          因遵守上述命令和指示,船舶不能駛至原定卸港或提單中所列卸港時,則可駛至經船東和船長慎重考慮后認為可以駛入的或可前往卸貨的其他港口卸貨,并視為已履行租船合同,另應按在原定卸港或提單所列卸港卸港卸貨照付運費,在此情況下,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由租船人或貨主負擔,否則船東對未收到運雜費的貨物有留置權。  新杰森條款(newjason clause)
          航程開始前后,由于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因疏忽而造成意外事件、危險、損失或災難時,船東對于上述事件及后果,按照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不負責者,有關共同海損所付出之任何犧牲代價、損失或費用等項目,應由托運人、收貨人或貨主等與承運人共同分攤,對于貨物的救助費和其他特殊費用亦應分攤,若拖救的船舶與本船屬于同一船東或屬同一船東經營者,應視為其他船東的船舶照付救助費等,托運人、收貨人或貨主須按船東或其代理估計的貨物救助費和其他特殊費用預付之。
          注:本條款的主要精神是,不論因任何原因(其中包括船長、船員的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損,若按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船東可以免除責任者,則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應由船、貨雙方共同公攤,如按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應由船方負責者,則應由船方單獨負擔。另有引用該條款時,應再加兩點說明:
          (1)“共同海損除按1950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支付外,其理算應按美國法律及習慣辦理者,則以新杰森條款為適用依據”。其用意在于部分地變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以減輕船方的責任。按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第四條規定:“共同海損的犧牲或費用,其發生的原因縱系因海上共同航行之某方的過失所造成者,過失方仍有享受被補償的權利;但因其過失所應負之賠償責任,并不因此免除”。按新杰森條款的規定,共同海損的犧牲或費用雖屬船方責任所造成者,如按法令,合同或其他規定船方不負責者,貨方應與船方分攤,分攤后,貨方不得因船方的過失而轉向船方提出賠償。
          (2)“按照本合同,租船人須獲得包含本條款的提單”。其目的是船方避免對第三者負賁。  兩船碰撞互有過失條款(both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若一船和另一船碰撞,系因對方船舶的疏忽和本承運人的船長、水手、引水員或雇員在航行方面或船舶管理方面的任何行為,疏忽或過失所造成者,則對方的船或非承運船或其船東的一切損失,由本承運人擔負者,應由承運人所承運的貨物的貨主補償本承運人,此項損失或責任僅限于上述貨主所受的損失或任何賠償要求,已從或應從對方的船或非承運船或其船東得到償付,并從對方的船或非承運船或其船東向本承運船或本承運人提出賠償,而從已得到賠償的部分中扣除者。
          除相撞的船舶以外,又碰撞或觸及其他船舶或貨物,而且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有過失時,本條款亦應適用。
          注:本條款的中心內容是:甲方的船舶和貨物的損失由乙方的船東賠半數;乙方船舶和貨物的損失由甲方船東賠償半數。另有租船合同中引用此條款時,應加兩點說明:
          (1)“在履行租船合同時,本船涉及因任何碰撞所發生的責任需按美國法律裁判者。應以本條款為適用。”按一船國家的條例,若兩船碰撞,互有過失,則按彼此過失的大小,各向對方的船或貨負責的。而按美國法律,不論彼此過失的大小,均以相等的過失來處理。
          在租船合同中所以要列入此條款,主要因非美國籍的船舶若與美國籍的船舶碰撞,而又互有過失,不論在何處碰撞,均須按此條款解決,否則,非美國船籍的船東的任何其他船只在美國港口時,美國籍船的船東都可采取手段將其扣留。船東不愿放棄美國港口的生意,所以在租船合同中要訂上此條款。
          (2)“租船人在本合同下所簽發的提單須包含此條款。”其目的是保證船東向貨主索回應由貨主負擔的賠償費用。  附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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