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大武漢客戶端7月29日訊合同約定讓員工自行繳社保,這約定有效嗎?7月28日,記者獲悉,硚口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繳納社保引發的勞動糾紛,法院認定繳納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通過勞動合同免除該義務的條款無效。
2020年9月,90后小伙趙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5000元。《勞動合同》中第五條要求趙某自行繳納社保,由公司每月給予社保補貼,隨工資發放。2021年4月,趙某因工資待遇及社保問題與公司協商無果后,自行離職。
2022年2月,趙某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被仲裁機構駁回請求。
2022年4月,趙某不服仲裁裁決結果,向硚口區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1萬元經濟補償金。
庭審中,趙某說,當時約定的工資是5000元,公司說社保補貼單獨再發放,但是沒說具體數額,自己沒多想就把合同簽了。公司則認為,給趙某發的5000元月薪里,工資實際上只有3800元,剩下的1200元為社保補貼。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約定排除或者變更。
本案中,勞動合同中要求原告自行繳納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條款無效。
既然單位不給繳社保違法,那么勞動者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呢?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該公司未依法為趙某繳納社保,致使趙某自行離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日前,法院判決該公司向趙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000元。承辦法官表示,本案判決生效后,趙某可以拿著判決書去人社部門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普法拓展】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什么不同?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硚口區法院長豐法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員工離職時拿到的是賠償金還是補償金,一般要看員工是自行離職還是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通俗地說就是公司無法定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員工自行離職,但公司有法定違法情節就要支付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