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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國內游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9 09: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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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訂的示范文本,供合同雙方當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適用于國內旅游。  三、本合同的乙方必須是持有<旅行社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必須以組團社的名義和甲方簽訂合同。  四、乙方應根據本合同制定的旅游行程,作為本合同附件在出發前交給甲方。  五、甲方在簽訂合同前,有權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關證書、證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規定。  六、乙方提供的與本次旅游有關的廣告、宣傳制品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七、甲方應妥善保存有關票據、證明及資料,以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證、索賠證據。   寧波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574-87291299   浙江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571-85117419 浙江省旅游咨詢投訴電話:0571-96118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旅游局、寧波市工商行管理局負責解釋  甲方(旅游者):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單位: 地址:  乙方(旅行社): 寧波新國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 人民路105號大時代a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 孫勇強 聯系電話:136057402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旅游時間  旅游時間為 日游,共 晚 天,旅游線路為 。  出發地點及日期 ,行程結束地點及日期 。  第二條 旅游價格和支付時間約定  甲方參加本次旅游共 人,成人每人報價 元,小孩每人報價 元,總金額為( 幣大寫)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團費包括:交通費(不含機場的行李超重費、航空意外保險費)、餐費(若在飛機上用餐,則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費(不含酒店內各種酒類、飲料、洗衣、收費電視、通訊等私人消費)、門票費(不含園中園門票)、導游服務費及 費。  甲方應在出團前3個工作日內將旅游團款直接交付乙方或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費用后,乙方應當出具旅游發票。  第三條 旅游有關事項的約定  1.游覽景點   。   2.住宿飯店標準 。  3.每天安排購物不超過 次,每次購物時間不超過 分鐘。  4.交通工具及標準   。  5.自費項目   。  自費項目總金額為( 幣大寫)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6.餐費標準 。  7.導游服務內容主要包括:  (1)全陪導游應自始至終參與旅游團(者)全程旅游活動,負責旅游團(者)移動中的銜接,監督接待計劃的實施,協調地陪、司機等旅游接待人員的協作關系。  (2)做好各類準備工作,帶齊有關證件、資料和票據。  (3)協助地陪辦理乘機、住店、就餐、旅游有關手續,提示或警示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和注意事項,處理或協助處理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  (4) 。  無全陪的旅游團隊,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第四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過 個工作日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個工作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甲方應當支付逾期應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甲方在出團前未支付全額旅游團款的,乙方可以終止合同。甲方承擔乙方的直接損失,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2.擅自變更行程內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擅自離團,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住宿飯店、餐飲、交通工具及購物地點的,費用自理,并不得要求退回相關旅游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減少旅游景點的,每減少一個景點,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并退還所減少景點的全額門市票價。  2.乙方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項目的,每增加一處購物地點或自費項目,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并承擔自費項目的直接費用;擅自延長購物時間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3.乙方擅自改變住宿飯店,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降低住宿飯店、餐飲和交通工具標準的,每降低一項,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并退還降低標準的門市差額。  4.乙方全陪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甲方無人負責的,乙方應當承擔甲方滯留期間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30%違約金。  第六條 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要求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對方。違約方在約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違約方未在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的20%違約金。一方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對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直接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對方據實賠償。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本旅游團須有 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當散客人數未達到成團要求時,乙方應提前 個工作日通知甲方,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部分或全部變更本合同的內容;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也可將本合同組團出游的義務轉讓給同樣具有旅游經營資格的 旅行社,但仍對此義務的履行承擔責任。  甲乙雙方對上述事項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應按第六條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旅途中因甲方自身行為、身體健康原因、第三人責任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協助處理,但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對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已向甲方作出明確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減輕責任。  3.乙方應按規定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意外保險由甲方自愿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乙方具有合法的保險代理資格的,可以向甲方作出說明、推薦并辦理由甲方自愿購買的保險業務。是否愿意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收費標準 元/天,保險額度 萬元/天,共收保費 元。  4.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尊重甲方的人格尊嚴及其相關的合法權利,不得強迫甲方參加自費項目和購物。  5.在旅途中與乙方發生糾紛后,甲方既不得以滯留不歸、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擴大損失,也不得擅自提前返程,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甲方未按約定時間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造成乙方無法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甲方應當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費用。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甲乙雙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乙雙方對旅游服務質量發生爭議時,可以以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服務質量鑒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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