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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注意點

        添加時間:2017-11-29 09: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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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意解除權)。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未經出租人同意,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要求承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正常損耗免責權;  (2) 占有、使用、收益權;  (3) 買賣不破租賃權,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4) 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否則,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5) 共同居住人的繼續租賃權,即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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