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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持股資金信托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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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為明確資金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能,規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互利、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 釋義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的行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的《_________》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3 本信托: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    1.4 信托計劃: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訂本合同且有義務將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1.8 項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記注冊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財產:指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對信托本金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為設立本信托于簽訂本合同時實際交付受托人的資金。    1.11 信托專戶:指受托人在_________開立的本信托項下的資金專用賬戶。    1.12 信托財產銀行劃付賬戶: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財產的銀行賬戶。    1.13 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第二條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授權受托人以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以期最大限度的為受益人謀取利益。第三條 信托類別  本信托為委托人獨立確定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的信托。第四條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幣種為:人民幣(元),金額為:_________(大寫)元整,(小寫¥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應在簽訂本合同當日將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專戶:開戶銀行:_________,賬戶名稱: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存放銀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信托計劃成立后歸入信托財產,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第五條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第六條 信托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為本合同附件二《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見《多個受益人一覽表》。    6.2 本信托終止后,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為:《多個受益人一覽表》中載明的受益人。第七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讓項目公司股權后取得的股權;    7.3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    7.4 法律、法規規定可計入信托財產的其他財產。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將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計劃,與加入信托計劃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來,以受托人名義運用于受讓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項目公司%的股權。    8.2 委托人授權受托人按信托計劃第五條5.2款規定的計劃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方式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第九條 信托財產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賬戶,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財產價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擔信托財產損失。    9.2 本信托承擔的包括稅費、中介費用、受托人報酬在內的各種費用統一按信托計劃規定支付。    9.3 本信托損益的計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時間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計劃規定執行。第十條 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0.1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2)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付信托本金;      (3)保證信托本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已就設立本信托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本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受托人報酬;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2 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權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有權依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計劃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4)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5)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6)根據本合同規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10.3 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      (2)信托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規定轉讓和繼承;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一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應當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權證明書》。    11.2 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轉讓受益權,應當滿足以下全部條件:      (1)符合受益人大會通過的《信托受益權轉讓辦法》規定的受益權轉讓條件;      (2)持本合同、《受益權證明書》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換發《轉(受)讓受益權證明書》。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11.3 因繼承發生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繼承人應持有效證明,參照11.2款(2)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信托的終止、清算與信托財產的歸屬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1)信托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滿;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按信托計劃規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財產,按以下方式分配轉移給本信托的信托財產歸屬人。      (1)現金形態的信托財產由受托人以現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采用劃付至信托利益劃付帳戶的方式轉移給信托財產歸屬人。      (2)股權形態的信托財產,本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但信托財產歸屬人應當提前支付過戶費用,否則,受托人有權留置股權。信托終止時目標公司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計劃本金的比例過戶至信托財產歸屬人名下違反《公司法》第20條規定的,受托人無需與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權利歸屬人另行協商,本信托及信托計劃視為終止條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動延長至股權過戶法定條件具備之日止,延長信托期限內的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與受益人另行協商。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即視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3.2 因委托人原因導致本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托人違約,應承擔由此給受托人、信托計劃項下其他當事人造成的損失。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和與本合同相關聯的事務產生爭議,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訴訟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 通知、送達    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聯系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應自變化之日起10日內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內,受益人變更信托利益劃付帳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證件到受托人住所地辦理信托利益劃付帳戶變更確認手續,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規定的送達為:      (1)送達方式:專人送達、掛號信、傳真、電報、電子郵件等方式,同時存放受托人營業場所備查;      (2)送達地址:本合同載明的地址;      (3)收到時間:專人送達的,受送達人書面簽收日;掛號信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傳真、電報、電子郵件送達的,收到回復日或成功發送確認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其他事項    16.1 本合同規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節假日,相應順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條件滿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蓋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復印件。    16.4 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多個受益人一覽表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本合同與信托計劃、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內容沖突的,優先適用本合同。第十七條 特別申明    17.1 委托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責條款,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當事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認真閱讀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計劃,對其文字和法律含義無異議,并與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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