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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抵押契據

        添加時間:2017-11-29 13: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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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動產抵押契據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立據人)茲向_________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為擔保對貴行在本金最高限額_________元以內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所成立的債務(另立借據或(1)及透支契據或本票或及(1)約定書或(1)及委任保證契約等,作為本契據的附件,各該附件的規定其效力同于本契據),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全部損害賠償的清償起見,特提供后開抵押物,設定抵押權抵押與貴行,并愿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貴行對于根據本契據所成立的債務,得分別規定其分別清償日期,并得隨時中止貸放或減少貸放,或收回全部或一部已貸款項,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照辦,絕無異議。
        二、利息按各筆債務契約所約定的利率計算,其給付方法愿照貴行規定。逾期利息按各筆債務契約所約定的利率計算。遲延還本違約金依照各筆債務契約所約定的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三、貴行接受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所提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協助貴行或凡抵押物增加、減少、移動等均應辦理變更登記,所有登記等費用由立據人及抵押和提供人連帶負擔。
        四、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所提供的抵押物,完全為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無任何他人權利或設定任何負擔,如日后發生糾葛,致使貴行受到損害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愿連帶負責完全賠償。
        五、抵押物的現狀如因不可歸責于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事由發生變動時,立據人及抵押提供人應即刻通知貴行。如擬出讓抵押物,或擬設定次順位抵押權或擬設定影響貴行抵押權的權利,或擬變更抵押物的現狀時,均應事前征得貴行書面同意。抵押物的稅捐、修理等一切費用,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帶負擔。
        六、抵押標的物的占有人,應盡妥善保管的義務,保管或使用抵押標的物,其因任何原因所生的損害,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帶負擔。
        七、抵押物的存放地點,應按貴行指定存放于_________,非經貴行同意,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決不擅自移動。
        八、抵押物的保險,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同意經由貴行信托部辦理保險手續,并應以貴行為優先受益人保險足額,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貴行的同意,一切費用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連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應交貴行收執。如由貴行墊付保費,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即償還,如未即時償還,貴行得徑列入立據人所欠款金額,并按本契據第二條規定的利率計算。但貴行并無代為投保或代付保費的義務,如抵押物不幸遭遇損失,保險公司無論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賠款或賠款不足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即負責清償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外提供貴行認可的擔保品。決不借口意外損失推卸責任。
        九、抵押物的取回占有或派員占有:
          (一)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如有下列中任何情形之一,貴行可取回占有或派員占有抵押物:
            1.不履行契約者或抵押物被遷移、出賣、出質、移轉出租或受其他處分,致有害于抵押權的行使。
            2.擅自毀滅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
            3.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的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顯著減少。
            4.貴行認為抵押物或借款運用不當及其他原因。
          (二)其因占有抵押物所發生的任何損害或費用均由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連帶負擔。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抵押物時,貴行得依本契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貴行占有抵押物時,如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貴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間內履行契約,并負擔占有費用者,得回贖抵押物;但抵押物有敗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妨害抵押權人的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巨,貴行于占有后得立即出賣。如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在貴行占有抵押物后的十日期間內,仍不履行契約時,貴行得出賣占有抵押物,出賣后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或第三人不得請求回贖。出賣抵押物所得價金抵還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如有不足時,貴行仍得追償。
          (三)抵償債務的先后得由貴行任意決定。
        十、抵押物被占有后所所生天然或法定孳息或其他任何收益,應由貴行抵償所欠債務。
        十一、立據人愿接受貴行對借款用途監督及對立據人業務財務的稽核,如需各項表報立據人應立即供給,但貴行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二、本契據所規定的義務應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如立據人、或抵押物提供人違背或不履行本契據規定的各事項至涉訟時,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的住所、居所、或營業所等,不論是否在貴行所在地,或國籍有無變更,立據人、抵押物提供人及保證人同意貴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本契約的管轄法院。
        十三、本契據所載立據人及抵押物提供人,均包括其繼承人、受讓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
        十四、本契據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及貴行暨銀行管理機構的規章及慣例辦理,有關法規及貴行暨銀行管理機構的規章有修訂時,并依各該修正后的規章辦理。
        本契據副本_________份。
        此致
        _________銀行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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