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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貨、文化用品商商購銷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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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號:
          銷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并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在不影響國家計劃的原則下,確需變更合同時,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已放開的商品價格由雙方協商定價。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調撥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由甲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負擔;對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乙方自提。對運費負擔,也可按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應從對乙方負責和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 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執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延后十天內開單調撥(庫存商品按開單日,工廠直送的按車站、碼頭收貨日為準)。
          受交通運輸影響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暫緩發貨(暫緩期宜在30天以內)的,不作延誤合同處理。
          異地調撥,均由甲方代發貨,如乙方自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自提證明;同城調撥,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負責倉儲費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 商品從取得發運證明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短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包括中轉單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時,必須派人到現場監卸,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并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十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七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六十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并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后,十日內作出答復,要在三十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二元以下、殘損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有固定購銷關系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貨。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約行為的,應負違約責任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如違約金不足以抵補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其差額。
          1. 甲、乙兩方所簽訂的具體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合同貨款總值百分之一的違約金。但逾雙方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手續的,不按違約處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發貨,應負逾期交貨責任,并承擔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乙方未按期提貨,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用。
          3. 甲方提前交貨和多交,錯發貨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乙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逾期付款的規定,向甲方償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4. 對應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用和各種經濟損失,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主動匯給對方,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充抵。
          
          第十四條 甲、乙兩方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本著照顧大局,相互諒解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管理行政部門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兩方各執二份,并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合同(協議)雙方簽章,依法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雙方如無異議,合同自動延長。
          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簽收日期和郵局戳記日期為準。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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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  話:             電  話:
          銷貨方(甲方)簽章         購貨方(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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